机电学院2009年共有183名毕业生,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专业139名、工业设计44名。根据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积极应对金融风暴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形成的压力,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采取学院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切实做好金融危机形式下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指导思想
1、以市场为导向,国家宏观调控,学院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2、完善集管理、教育、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3、结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继续实施“一把手工程”,建立就业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抓住重点和薄弱环节,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4、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和省教育厅、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
5、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千方百计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广泛收集用人信息,积极推荐毕业生,举办多种形式的招聘活动。加强对招聘信息的核查和对招聘活动的监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聘活动的安全。
6、加大对毕业生中经济困难学生、女学生等群体的帮扶力度。对毕业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女学生等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开展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服务,认真做好细致的心理辅导、就业推荐,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7、转变就业工作观念,加大就业指导力度,按照全员化、专业化、全程化、信息化的要求,提升就业指导水平。
二、有关规定
1、择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2、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毕业生就业实行宏观控制,对签订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并维护学院的声誉。
3、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江苏省教育厅印发的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和学校教务处和学院签章的成绩单等材料。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4、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先由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3)毕业生在学院进行初审,并予以登记备案,最后送到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加盖公章,纳入就业方案;
4)学生将协议书如果直接邮寄到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一定要到学院负责就业工作的老师中以登记备案。
5、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学院办理有关的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院办理有关就业事宜的,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6、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到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在本院备案;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学院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7、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协议书即生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并未加盖校级公章,毕业生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毕业生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或谅解并向学院出示有关书面证明后,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就业工作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退回原就业协议书,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8、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外,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无论是否已经加盖学校公章均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可在就业协议书中约定。
9、毕业生所持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校。凡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10、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报考研究生,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字样。通过研究生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院出示有关证明,无论是否加盖学校公章,不按违约对待。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而被录取为研究生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已与用人单位约定不报考研究生,但事后报考研究生而被录取要求攻读研究生的。
2)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未与用人单位约定报考研究生的事宜,事后报考研究生而被录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不予谅解不出具退函的毕业生。
3)被录取研究生后,拒不通知用人单位,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
凡被录取研究生不办理解约手续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寄发用人单位。
1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有其他约定条件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并在就业协议书签订后三日内或在放假期间签订开学后三日内,向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约定的内容履行。
12、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用人单位录用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纳入学校的就业方案统一颁发《报到证》,《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已纳入就业方案而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结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联系,如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的,可按原计划颁发《报到证》,《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录用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13、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参加就业的资格,学院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14、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须在2009年5月20日前向所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未向学院提出出国申请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又要求办理出国手续的,按违约处理。
15、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暂不就业拟升学、其他暂不就业的毕业生,本人须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将户籍、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地,或自行联系人才中心托管。学校将依据人才中心函件,将其列入就业方案并颁发《报到证》。否则,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
16、毕业生应于2009年5月3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如在
17、在学校代存户口、档案期间:
1)学校只负责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手续,不负责为其出具结婚、生育、升学、出国(境)、保险及购房等一切与就业无关的证明;
2)到代存户口、档案期满,仍未落实用人单位,学校就业中心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
18、学校为毕业生颁发《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籍关系。
19、到用人单位报到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毕业生须在8月底前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查同意,可办理改派手续。
20、毕业生《报到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公安派出所挂失。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复得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有关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由毕业生所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户籍关系遗失的,按照上述规定和户籍关系补办的有关规定到学校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三、工作流程与日程安排
1、就业工作流程:(1)建立2009届毕业生基本情况数据库和用人单位信息库;(2)宣传毕业生资源,征集和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3)组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广泛的双向选择;(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向并签订就业协议书;(5)毕业生到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签就业协议书,录入就业方案;(6)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组织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
2、就业工作日程安排:从2008年11月20日开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并签订就业协议书; 6月底或7月初,办理离校手续;
四、本细则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