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发展工作的补充意见

时间:2009-10-23浏览:99设置

中共徐州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021231)

 

    为推进我校党员发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进一步做好我校党员发展工作,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1 、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申请入党人在经过不少于两个月的考察后,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对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的要求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季度要向党组织写一份能够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实际的书面汇报。在准备发展的学年度内,如果半年以上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要慎重发展。

    3、毕业班党员发展的时限要求

对毕业班学生最后一个学期的发展,按照苏委教[1998]10号《高校党员管理和发展工作若干意见》中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3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的规定精神,每年自410日起,校党委组织部不再接收毕业班的发展对象材料。

    4、完善公示制度

凡准备预审的发展对象材料,既要以书面的形式在本院系的公示栏内张榜公布,又要在本院系网页上公示,网上公示的内容可以适当从简。

    5、推优要求

确定发展对象前,应把党支部经过考察基本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列为推荐对象。推优统计不宜采取当场唱票的方式,推优结果须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统计并签名备查;公布推优结果,可以公布超过半数以上的人员名单。

     参加推优的团员数(包括本班级的学生党员),超过应到人数90%(不含,下同)的可以进行推优。同意人数超过实到人数50%的,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对推优结果要进行认真分析。推优同意人数超过50%、但反对票超过15%时,党组织要指派专人了解情况,如果属于非原则性的问题,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如果属于品质等原则性问题,或者推优同意人数超过50%、但反对人数超过20%的,应暂缓发展。

参加群众座谈会的人数不能少于本单位(班级)人数的20%。为让参加座谈会的同志充分发表意见,可采取单独谈话或集中起来撰写书面评价材料等方式进行,相关原始材料由院系妥善保管备查。

    6、把握学习成绩的同时,适当考虑特长等因素

凡在才艺创新等大赛中获奖或发表论文的,对学习成绩在班级的排名可以适当放宽。放宽的具体标准是:

    专业类: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含发表论文)者,放宽10%(即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学生数的60%以内,下同);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发表论文)者,放宽5%

    非专业类(不包括特招生):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含发表论文)者,放宽15%;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发表论文)者,放宽10%;获市级三等奖以上或校级一等奖者,放宽5%

学生主要干部(包括班级正副班长、团支部正副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连任超过学制一半的,对学习成绩放宽的时间,为最后一学年。

同时符合上述放宽条件的发展对象,累计放宽幅度控制在15%以内。

在把握学习成绩的同时,适当考虑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成绩进步或退步的变化因素。如果学习成绩呈上升趋势,准备发展前连续两学年(不能间隔,下同)的平均成绩排名超过50%以上者,可以列为发展对象;同样,如果学习成绩呈下降趋势,准备发展前连续两个学年平均成绩排名达不到50%以上者,暂不发展。

    7、自传要求

自传要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出个人的学习、工作经历以及思想转变和提高过程,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字。

    8、及时做好审批工作

对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各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入党问题。对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发展对象,基层党组织要主动与党委组织部联系,以便及时安排组织员谈话。组织员要按照校党委《党员发展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半个月之内完成审查、谈话、签署意见等事宜。

党总支(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材料,一般要在一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如遇实习、假期等原因,审批时间也不应超过两个月。超过三个月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党总支(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预备期从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由于某种特殊情况,党组织可以决定其预备期不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因此,党总支(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时,应注明预备期的具体起止时间,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并由党支部转告本人。

对新接收的预备党员,一般在一个月内组织宣誓。

    9、预备党员转正审批

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管理工作。对预备党员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违纪的预备党员要按照校党委《学生预备党员违纪处理办法》及时作出处理。

党总支(党委)要在预备党员到转正时间的两个月内召开会议,讨论其转正问题,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及本人,并填写审批意见。凡超过三个月未办理转正手续的,按中组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补充意见》自200331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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