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09-10-23浏览:49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不断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实现党的历史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条 坚持有计划地发展党员的原则,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坚持质量高于数量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是大学生、青年教师和高级知识分子。  

        第五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章 发展党员的条件  

        第六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所发展的党员,应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表率作用。  

        第七条 发展教职工和学生入党还应把握以下条件:  教职工应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方面有突出表现,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应在所在班级的前50%以内;参加团组织推优的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90%方可进行推优,同意人数应超过实到人数的50%以上;获得校级奖励。  任职时间超过学制一半的学生会和班级主要干部,其学习成绩排名在最后一学年可放宽到所在班级的60%以内;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者个别特别优秀、且有突出实绩的学生,其学习成绩排名放宽幅度可由院系党总支(党委)提出初步意见、党委组织部研究、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决定。  

第三章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第八条 发展党员要有计划地进行。  

        1. 党总支(党委)要定期研究、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的培养计划,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2. 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每人的实际表现,年内可将计划作适当调整。未列入计划的,除个别有突出表现外,一般不予发展。  

       3. 发展党员重在教育与培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扩大积极分子队伍。发展学生入党,其工作重心应下移到低年级。  发展对象离开工作岗位或毕业前三个月,一般不再发展。 

       4. 凡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以及没有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一般不予发展。  

        第九条 凡要求入党者,必须自愿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对申请入党的同志,应及时安排专人谈话。  

        第十条 凡申请入党者,应经过至少两个月以上的考察,对其中表现比较突出的,经党小组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与考察。

        1. 教育的主要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等。  

        2. 培养教育的方法:党支部选派一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入党宣誓等党内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党校培训。未经过党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3. 考察的内容: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基本知识等内容的掌握情况;政治立场、思想觉悟、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履行本职工作情况。  

        4. 考察的方法:日常考察:即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考察;任务考察:即在有意识地分配一些工作任务中考察;活动考察:即在参加党的活动中考察;写实考察:即定期进行学习、工作、思想情况的考察;关键考察:即考察其在一些重要事件上的态度和行为。  

        5.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针对培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适时调整积极分子队伍。  

        6. 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的衔接工作。  对因学习工作等原因离开学校一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将其培养材料及时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对离开学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向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了解其表现情况。  从外单位转入我校、在原单位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由现单位党组织经过不少于半年时间的全面考察,确认基本具备入党条件的,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政审、公示和预审。  

        1. 确定发展对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提出发展对象初步人选。对团员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推优。推优工作应在党组织的指导下,由院系团组织负责在本班级团员(含学生党员)中进行。推优反对人数超过20%者要慎重发展。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进行审核。凡学习成绩排名、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团组织推优结果未达到要求者,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下降幅度较大者,无校级获奖者,暂不列为发展对象。召开群众座谈会。座谈会一般由党支部成员或其他正式党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级(本单位)人数的20%,并做好记录。党支部提出确定发展对象的具体意见,经党总支(党委)同意后,通知本人提交不少于两千字的自传材料。  

        2. 政治审查。着重审查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后要形成综合性的材料。未经过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  

       3. 公示。确定发展对象后,要在上报预审之前采取张榜、本院系(单位)网页上公布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未发现问题者,可以上报预审。  

       4. 预审。有预审权的党总支(党委),发展对象的材料由所在党总支(党委)预审;没有预审权的,由党委组织部预审。  预审的材料有:入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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